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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案件移送标准是如何样的

黄* 黑龙江-鹤岗 咨询 2020.10.05 08:13:11 11481人阅读

偷税案件移送标准是如何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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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第三,查补偷税数与应纳税总额比必须在10%以上。
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2020-10-05 08:15:11 回复

您好,关于偷税案件移送标准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第三,查补偷税数与应纳税总额比必须在10%以上。
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第三,查补偷税数与应纳税总额比必须在10%以上。
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二是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偷税的。为此,我们在日常移送偷税案件工作中应认真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采用了数额加比例的复合标准。
偷税犯罪行为应同时满足《刑法》规定“数额+比例”的两个条件,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和实际偷税的数额这两种数额必须同时都达到规定标准,才构成偷税罪。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偷税数额多少实际上反映了客观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一个比例,同时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作为基数,这是偷税罪认定的
第一特点。这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计算有一定讲究。
首先,计算期间一般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算。
其次,应纳税总额,是指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所应缴纳各税种应纳税额的总和,具体包括本纳税年度纳税人已申报应纳各税种税款的总额与查出应补缴各种税款的总额。
第三,查补偷税数与应纳税总额比必须在10%以上。
二、《刑法》规定了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作为犯罪的次数标准。
多次偷税,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偷税,性质恶劣。《刑法》规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最高人民2002年11月5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后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解释》实际作了两方面限制:一是对两次行政处罚的间隔时间作了限制,即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二是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但不考虑偷税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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