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
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增加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的内容。如果无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刑法修正案
(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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