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发现离婚协议书有许多漏洞,夫妻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书,该补充协议书纠正了离婚协议书的某些权益问题,但未存入民政局档案。想拿2份协议(离婚协议及补充协议)去公证,但公证处人员说该补充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咨询过律师后,律师说该份补充协议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这就迷糊了:这谁说的对啊?到底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大家了!!!!!!!!!!!!!!!!!!!!!!!!!!!!!!!!!!!!但是我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时,他不给我办理,说这份离婚补充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他说)原协议书上说“双方商定,两处有房产证的房产按各人名字归各人一套”,但补充协议上说这两处房产都归女方所有,故不能公证。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份补充协议是否依然有效呢?ToID京朝大尉:就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时候,办事人员要我把两份协议书都公证,另外再写一份财产分割协议(也要公证),然后就出现了上述情况,你以为我喜欢多此一举么?ToID人生的天与地:我咨询过了,这个(签赠与合同)办起来也很麻烦,没有夫妻离婚直接办过户手续简单。
1、离婚补充协议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后来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
3、如果补充协议和原协议有不同的地方,应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
4、只不过,经过民政部门备案的协议,在效力上确实会比私下达成的效力高。
5、但这仅仅体现在对外的效力上,而对内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不涉及到保护利害关系第三人的问题。
6、可以拿着此补充协议共同到民政局,说明情况之后,把原协议撤回,重新签订协议即可,大可不必跑去办什么公证。扩展资料:离婚协议书注意事项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
专业解答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合法性问题,仅需签署但未加盖手印的情况同样具有效力。尽管从法律角度出发,并未对协议的书写方式作出明确限制,无论是采用打印形式抑或手工填写,关键在于签署方是否真正地体现出自身真实的意愿和选择。为了确保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建议每位签署人亲自在每一页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手印。
专业解答《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那就是双方必须是自愿平等约定的,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国家集体及第三方权益,也不能违背道德习俗。这样的约定可以明确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等事宜。
专业解答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办完离婚手续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这协议会涉及财产分配、子女监护和探望、配偶及子女的抚养费用等问题。离婚协议书是有生效条件的,这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专业解答夫妻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虽然没有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让它更能被法庭接受。 只有符合法定格式和内容的协议,即使没有公证,如果它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是有效的。公证的作用在于确保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并且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公证可以提供第三方的证明,增加协议的可信度和可执行性。 所以,夫妻财产协议是否需要公证,取决于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如果双方希望协议更具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或者存在一些复杂的财产情况,公证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无论是否公证,夫妻财产协议都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解答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之间的欠款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是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都是出于真实意愿,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也没有欺诈或胁迫的情况,那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比如说,在婚姻期间,一方借钱给另一方,并且明确说明了还款的方式和期限,那在离婚或者进行财产清算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协议来处理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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