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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给立案能坚持要求立案吗
对于坚持起诉离婚法院支持女方的诉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受理此案后,通川区对原告、被告双方进行了调查。原来,在李某离家出走后,其丈夫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多次到李某娘家和其亲戚朋友处打探妻子消息,希望两人能够重新开始,但始终一无所获。妻子李某离家出走的20年里,其丈夫基本上没有出过远门,一心在家务农,照顾孩子,等待妻子回来。遗憾的是,当妻子回到达州的家中后,对丈夫并不“领情”,始终无法真正原谅丈夫和公婆。两人协商离婚无果后,李某最终决定走法律程序。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婚后感情一般,且已分居长达二十年,双方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
一、民事诉讼: 1、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 1、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4、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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