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患精神分裂症,现第三次住院治疗中,因其父母家人怂容其按其家人意志行事,使女方无法监护且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女方起诉离婚,男父母为被告代理人,立案后开庭前病方家人想拿病人做文章,故要求女方接病人出院闹事争房产,女方不肯接男出院问此案件立案后程序上是否合法?不接病人出院法官是否会继续开庭审理?法官下判决时是判“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二者那条对女方有利?上述俩判决是否都能作为半年后再次起诉时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若出现以上俩判决中的任何一个,半年后再诉能给判离吗?谢谢!!!!!不好意思,没分了
针对你的问题:
1、因男方精神分裂症,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所以作为离婚诉讼的男方代理人参加诉讼,接不接男方出院,不影响法官继续审理,除非男方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2、驳回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实质是一样,无所谓有利没利,反正女方6个月内是不能再离婚了。
3、可以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至少证明女方这边是感情破裂了。否则不可能2次离婚。
4、
第二次离婚,跟
第一次一样,是由法官来判定是否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所以,女方离婚的话,
第一次就可能判离婚。如果第一次没判离,那么
第二次的可能性就很大,原则上第二次是判决离婚的。当然,事情没有绝对的,我有一个案子三次了,对方都没离成。关键是你要合理组织理由和证据,让法官同情你,并最终认可你的主张。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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