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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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条款明确规定,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单位名义建设后分配,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济适用房,需要再次上市交易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
2、首先经济适用房是在市房管局那边要接受这方面的审查,要符合有关规定,首先是在那边申请,对于交易中心来讲,只是下游的登记机关,根据上面已审好,这些材料都有了,最后办理产权证
3、所以前期这些工作,要说能不能符合购房这些政策性,首先在房管局这那边有一整套管理规定如何购买,如何审查,最后批准才能买,全搞好了,最后一关才到登记交易中心按正常的房屋交易即可综上所述购买部队的经济适用房要取得产权问题不大,但购买者只有再进一步取得部队的书面同意,才能实现这套房子的再次上市交易,所以在购买之前一定要确认好相关流程,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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