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要求债权人事先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有所准备。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权利转让的有关情况,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对受让人履行债务。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您好,关于合同法58条属不当得利之债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是,不当得利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怠珐糙貉孬股茬瘫长凯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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