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开发商联手在小区里占用原有停车位建立了停车楼,然后以高价出售。请问此种行为是否违法,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其拆除停车楼。
1、你好,你们业主与物业之间存在一个侵权责任纠纷。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而您所在的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占有了原来的停车位建立了停车楼后高价出售,这显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条的相关规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小区物业违反条例擅自改变公共面积用途,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4、也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提讼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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