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通过执行,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由调查、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可由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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