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西法律咨询 > 柳州法律咨询 > 柳州司法鉴定法律咨询 >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怎样的,对方一直都不要我探视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怎样的,对方一直都不要我探视

王** 广西-柳州 司法鉴定咨询 2020.10.01 13:12:25 430人阅读

探视权强制执行申请书是怎样的,对方一直都不要我探视

其他人都在看:
柳州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柳州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意见】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汉,年月日出生,住所: ,电话:
被申请人: ,汉,年月日出生,住所:,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县人民(20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要求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时间看望孩子。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于年月日经(201)民初号判决书判决并生效。判决书确定申请人应于每年看望孩子。由于被申请人的阻挠,申请人至今未能看望到孩子。 故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
人民
年月日

2020-10-01 13:13:2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因为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判决具有优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