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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施* 湖北-荆州 其他咨询 2020.09.30 10:41:12 406人阅读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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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看以下解析。
解析: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主,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虽然也属于动产,但被称为“准不动产”,也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准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3-06-25 17:3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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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我国《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020-09-30 10:4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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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
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解答如下,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
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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