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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要怎样的

董** 山西-临汾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30 00:36:13 318人阅读

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要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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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民诉讼中视听资料证据形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26条同时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经人民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加以指定。

2020-09-30 00:38: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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