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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点能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地点可以作为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情况,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及的机关监视居住涉及的机关可以分为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一)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二)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为: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条件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为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场所;而行政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场所,行政拘留是一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羁押。所以,对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处执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为监视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专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需要进行监视居住,应当在其住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这六个月里,司法机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严格的监控,同时也需要对他们的活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法律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专业解答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办案机关负责,如遇特殊情况可经上级公安批准。此措施针对特定人群,如重病患者、孕妇等,旨在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监视居住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间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公安机关执行。适用条件包括特殊环境下的案件处理、无法保证人担保等。最终决定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
专业解答在执行监视居住时,需考虑:1)居住地的选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应居住于合法住所,无稳定住所的可在指定场所监视;2)指定居住地需满足正常生活与休息环境,便于监管、管理,确保办案安全。
专业解答关于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案件未审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核实需监视居住;无稳定住所且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执行监视居住有障碍时,可在特定场所执行;适用于身患重病、孕妇、无法自理者的抚养人等;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需监视居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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