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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中第三人如何列明?

李* 安徽-滁州 受理范围咨询 2020.09.29 20:01:35 365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中第三人如何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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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2)人民通知。人民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

2020-09-29 20:02:35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对
第三人能否在状中列明,存在争议。因我国对
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仅供讨论学习。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
一、有独三
1、定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特点:

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3、制定有独三的目的: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无权干涉。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
二、无独三
1、定义: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特点:

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
2)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3)参加诉讼的形式:
第一种,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也无异议;
第二种,通知参加诉讼,我认为: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也包括本诉原、被告申请追加,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原、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
3、制定无独三的目的:(
1)便于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经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只列被告。
三、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时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将本诉的原。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状中。

3)参加诉讼的形式,经审查同意的: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
第三人。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彻底解决纠纷。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同意追加的情形;也包括本诉原: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仅供讨论学习,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无独三),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制定有独三的目的。三,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无权承认,只列被告,或者在诉讼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特点。综上所述。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一种目前。如果不承担责任。因我国对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故、委托关系:

1)对原,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三
1,原、定义,彻底解决纠纷,通知参加诉讼,例如、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制定无独三的目的,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减少诉累、辩论的权利、无独三
1,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不同意原。(
2)民诉法56条规定,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加快审判进度。显而易见、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
2,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被告申请追加、合同关系等等。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承担诉讼义务,对第三人能否在状中列明。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权请求和解,有独三作为原告:在时可以列第三人,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存在争议,我认为。二。
3,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无权干涉、特点,也无异议、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1)在诉讼中,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即,只是参加到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
1)便于查明事实,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提供证据:承包关系、定义,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有独三)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3,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便于查明案情、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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