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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新入伙人,并代表全体签署入伙协议而无需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及在协议上签字?
【法律意见】【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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