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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岁的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被害人是13岁学生。派出所判伤人的行政拘留10天但是不执行

周** 新疆-伊犁 学校侵权咨询 2020.09.29 08:48:05 495人阅读

年满14岁的学生故意伤害他人轻伤二级被害人是13岁学生。派出所判伤人的行政拘留10天但是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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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处罚款。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020-09-29 08:5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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