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来说,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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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夫妻共同财产与洗钱罪判定的关联性研究若欲证明确系夫妻双方之共同负债,则需证实该笔借款已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经其中一方于事发之后给予书面批准承认,以此来表达相关的共同决定。此外,倘若该笔借款乃属在婚姻持续期间内,为维持家庭生活所需而由某一方独自承担的责任,亦可作为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责任的依据。
专业解答在处理案件时,判断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有很多,比如获取时间、来源、用途等。在婚姻存续期间,除非有协议规定该财产专属一方,否则通常会被视为共有财产。不过,像伤害的医疗赔偿、残疾补贴以及专属个人用品等特殊财产,一般都属于个人所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财产的归属。
专业解答在司法实践中,辨认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获取时间、资金来源和用途。通常情况下,婚内所得会被视为共有财产,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人身伤害赔偿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属于单方所有,就不会被视为共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障夫妻双方的应得权益。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确认原则:1.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超出日常需要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双方有共同意志,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专业解答夫妻共同债务是满足婚姻生活需求的负债,源于家庭基本需求和共有财物管理。判断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在于发生时间,而在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个人债务则由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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