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的供暖违约金通常都是一次性收取,供热违约金如果合同上有注明是需要进行缴纳的;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目前的收缴率还不足60%。供热部门提醒尚未交费的用户,为了尽量少的支付违约金,应该从速到供热单位办理交费手续;如果用户的采暖费不能在 12月30日前交清,每超过一天就要加收 5%。的滞纳金。
2.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3.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4.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法定的供暖违约金通常都是一次性收取,供热违约金如果合同上有注明是需要进行缴纳的;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目前的收缴率还不足60%。供热部门提醒尚未交费的用户,为了尽量少的支付违约金,应该从速到供热单位办理交费手续;如果用户的采暖费不能在 12月30日前交清,每超过一天就要加收 5%。的滞纳金。
2.城市供热条例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3.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4.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好,关于法定的供暖违约金要如何收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定的供暖违约金一般是一次性收取。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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