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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2020-09-28 04:53:3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