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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原申请人可口头提出,不用重新书面申请立案庭受理再转执行局执行。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20-09-28 01:36: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