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慢性病患者作为参保职工中一个特殊群体,需长期服药,其个人帐户又不足以支付其治疗费用,特在统筹基金结余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助。每个病种分别有补助限额,一种以上的,选取补助标准较高的一种另加500元。我市经鉴定后享受慢性病待遇的人员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就诊记帐购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超过补助标准的50%;
(2)慢性病就诊购药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的费用按80%记帐。
2020-09-27 17:3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