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股权转让的操作程序如下:
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6、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控股股权转让程序:
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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