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简易程序能延长审限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不能延长,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简易程序不能延长,只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普通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简易程序审理延期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之日计算。
审理时间(延期)
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有四种:
第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第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第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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