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2018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求解
你好,关于劳动仲裁调解书强制执行2018年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问题: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属于终局裁决,裁决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执行。 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满15日不的,产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执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2020-09-26 21:22:04 回复专业解答第一条 拖欠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但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条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信访部门等。
专业解答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主要有相关9个重要内容,分别是1、关于仲裁时效的。2、关于仲裁管辖的。3、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4、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5、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6、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7、关于“一裁终局”的理解的。8、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处理程序。9、关于其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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