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民一庭法官杨晓蓉、吴艳曾在去年《法律适用》第五期上撰文,对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的审理思维进行了归纳。其审理思维主要包括了用途论、推定论和折中论三种。其中依《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属用途论。由于用途论一般会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于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4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但实践中又会出现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这样的情形。由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利益保护问题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后来又出现了折中论。其中,包括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均出台规定,在用途论和推定论间寻找中间值。探讨2
2020-09-26 14:33:41 回复专业解答对于恶意串通并捏造公司债务的指控,往往涉及到对行为方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勾结,及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的深入调查。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串通债权的债权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只要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来,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专业解答如果发现夫妻俩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该夫妻的共有财产,然后再提交起诉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拖欠的财产。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可以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管控。
专业解答恶意串通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的只要有证据来进行证明,那么一般就会判双方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从而也会继续共同的来承担债务,如果双方有约定分割财产的,那么其约定的事项也会被判无效
专业解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控制性措施,进而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执行被执行人应享有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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