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有7年退休,和单位连续签了4次合同,第三次我提出签不固定期限合同,单位没有同意签,现在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我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力,谢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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