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由于其它原因,招标公司发布补充公告,延长开标日期(但缴款时间没有延长)是不是违规呢?
【法律意见】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招标文件中工期时间修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不属于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以前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只要投标人来得及修改投标文件即可。
3、招标文件关键性的修改不需要开标时间延期15天,而是修改发出的时间应当在开标时间(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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