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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中,体系解释和补正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蒲** 河南-商丘 其他咨询 2020.09.25 06:23:21 399人阅读

刑法解释中,体系解释和补正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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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系解释是将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而补正解释是法律文字不完整或有错误时,综观法律全文,而以解释补正的做法r  体系解释,又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r  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2020-09-25 06:24:2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概念是法的本体论的内容。  法系这个概念是属于法的历史发展论,所谓法系就是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若干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类别。  法律体系是对一个主权国家或地区来讲的,是一个国家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整体。  法系主要有两大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英美法系的代表是英国和。

缓刑、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具体运用的两种制度,是为了罪犯能够回归社会,减少羁押人员数量而制定的。虽然两种制度都是在社会上服刑,但在管理方面和又犯罪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缓刑与假释的相同点
1、缓刑和假释都在社会上服刑,不在服刑。
2、撤销的条件部分相同。一是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二是在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只要具备了这两个条件都要撤销缓刑、假释,根据法律规定将前后两个罪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3、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均将被收监执行。
二、缓刑与假释的不同
1、撤销的条件不同,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等监督管理规定,(《刑法》第75条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直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假释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违规行为原则上并不要求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撤销假释,即只要有违规行为,又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原则上都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过的考验期限均不视为已执行过的刑期。
2、因犯新罪或漏罪而撤销缓刑或假释后,数罪并罚的方法不同,缓刑不存在“先并后减”,也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而在假释时,则存在“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问题,犯新罪的“先减后并”,有漏罪的“先并后减”,二者不要混淆。
3、对于在考验期内犯新罪发现的时间要求不同。对缓刑只要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论是否在考验期限内被发现,都应撤销缓刑,但发现的新罪是否应处罚(这是并罚的前提),应遵循第87条关于追诉时效的要求。而对于漏罪,原则上应仅限于在考验期内被发现的,才可撤销缓刑。可见对新罪强调犯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而对于漏罪则强调发现的时间是在考验期间。对于假释期间犯新罪,不论该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不论何种性质、严重程度的高低,也不论该“新罪”被何时发现,都应撤销假释。但适用数罪并罚时,如果该“新罪”是在犯罪之后很久才被发现的,应当遵循《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的规定,考虑该“新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发现“新罪”而进行并罚,应适用《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而需要撤销假释的,要求该“漏罪”必须是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发现。适用数罪并罚,仍需要考虑“漏罪”是否超过追诉时效。

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关系
1、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 ,限制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垄断的主体一般具有经济地位的优势,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
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 ;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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