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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您们好:请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写的欠条受法律保护吗?
公平、等价有偿、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诚实信用的原则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应当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是债务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胁迫而出具的欠条,自始至终都不具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因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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