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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高温费可以以实物形式发放吗?
不可以,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19号),企业每年6—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300元/月。高温费和清凉饮料不能“二选一”,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清凉饮料不得充抵高温费。
你好,需要根据你们的劳动合同来判断的。可能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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