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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一)指定辩护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认为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二)下列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二、拒绝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1、被告人可以拒绝的指定辩护。2、对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由人民为他指定辩护律师的,如果被告人坚决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可以准许,并应当记录在案。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又再次拒绝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其只能自己进行辩护,事后在要求委托辩护人或要求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通常都不会再批准。4、对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被告人有正当理由拒绝人民为他指定的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的,人民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其他辩护人,或者人民重新为其指定其他辩护律师。当上述应当指定辩护的三类被告人员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时候,无论有没有正当理由,甚至不管被告人是否愿意,都会强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提供辩护。三、律师拒绝辩护和代理的特殊情况有哪些?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专业解答若被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以下几种措施可供参考:首先,被告有权请求法院批准重新委任辩护人或者由法院发出指令释放合适的法律工作者;其次,如果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并且决定不自行聘请律师,法院应宣布暂时休庭,并在适当的时间安排再次开庭;再者,如果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但仍有其他辩护人在场,则应确保被告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庭审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最后,针对涉及多名被告的案件,如果部分被告拒绝辩护人的代理服务,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该被告单独列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而对其他被告的庭审活动则应照常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享有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权利,同时也可以选择另行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
专业解答被告人有权自主选择辩护人,包括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推荐,自行委托律师。在法定需援助案件中,若被告拒绝指定律师,法院须调查原因。若理由合理,被告可自行辩护但需重新委托。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1-2名辩护人,包括执业律师、亲友等。辩护人独立于当事人,旨在维护被告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
专业解答被告拒辩时,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被告可请求重新指定或法院指派辩护人,合议庭应批准;无辩护人出庭,法庭休庭并定下次开庭日期;有辩护人则保障其辩护权,庭审继续;多被告案件中,部分被告拒辩时,法庭可单独审理该被告,其余被告庭审照常。被告人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辩护人辩护,并可委托新辩护人。
专业解答律师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拒绝辩护:1)被告人坚决主张自行辩护并拒绝法院指派的律师时;2)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人利用服务进行非法行为时。在这些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担任辩护人。
律师解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律师解析 死刑犯拒绝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5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如下: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死刑的特点:惩罚性、威慑性、安抚性、针对性、维护性、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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