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各地关于彩礼的习俗也不尽相同,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彩礼进行认定。
1: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习俗、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纠纷的前提,若当地没有婚约彩礼的习俗存在,则不涉及给付与返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确定属于男女交往间给付财务纠纷来处理。
2:彩礼价值。按常理男女成婚是一件大事,因此所送的彩礼价值较大,价值较大的判断应以当地生活水平、经济状况为前提,由法官自由心正确认。
3彩礼赠送方式,彩礼是民间习俗。赠送方式无书面约定,一般按照当地的习惯做法进行,有一定的程序、方式。但双方对该笔钱物属于彩礼则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予以确认。
4:彩礼的赠送、接受主体。实践中,彩礼赠送的主体一般为男方或男方近亲属,且借用男方个人或者家庭的名义。而且接受彩礼的主体则对应的是女方家庭或女方个人。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收受彩礼后女方不承认收受的,男方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女方收受了彩礼,例如彩礼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如果女方不办理结婚登记、或者没有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彩礼予以在一定条件下返还
对于登记结婚之前给付的彩礼,登记结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法在《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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