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一项制度,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一项制度,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一项制度,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者解除协议。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6条规定,如果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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