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在与其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作为王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处理。除非李某能够证明张某与王某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李某与王某之间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张某对该约定知晓的。故20万元债务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一方死亡后,共同债务应由生存一方清偿。故李某应对剩余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如果不幸死亡,其欠的债由谁来还,通常人们会认为应该由其配偶或者其子女、父母来偿还,其实这都不对,法律是不支持父债子还或者子债父还的。
夫妻一方死亡后其债务如何处理,首先要弄清楚这个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有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那就可以在其个人财产中划拨清偿。
通常来说,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作了规定:如果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生活期间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如果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条件,认定非法同居关系的,则活着的一方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根据互相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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