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因此,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解答如下, 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问题】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交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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