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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有什么?
您好,关于担保债权实现的形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抵押财产有:(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三、动产质押《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权利质押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七、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隐名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但隐名合伙关系及其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是非常普遍的。 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专业解答担保债权的实现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情况。这几种情况各有优势,需要提供的担保物和进行担保的流程均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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