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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否则该行政处罚无效。同理,公司章程若规定“罚款”,虽与行政法等公法意义上的罚款不能完全等同,但在罚款的预见性及防止权力滥用上仍具有可比性,因此,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进行罚款时,应将罚款的范围、标准、幅度均应予以明确,否则,股东会所作出罚款决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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