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法释(2008)14号第35条是否适用明确是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原告方有权撤回原始起诉吗?
该解释35条已经明确规定了是针对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因此当然不能适用于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只能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 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