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规划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
(一)、
(二)、
(四)、
(五)、
(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确定的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在拆迁范围内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于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有纠纷的;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货币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被拆迁房屋涉及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已生效尚未执行的;
(五)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
(六)被拆迁房屋是政府建购的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明的,以房屋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的为准。 被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租赁手续标明的为准;房屋租赁手续未标明的,以公有房屋租赁档案记载为准。 公有房屋租赁手续以及租赁档案均未标明建筑面积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没有条件测量的,以标明的使用面积按照规定的换算系数换算为建筑面积。换算系数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估价金额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
(一)拆迁通告发布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的。 第三十三条 拆迁补偿逐步实行住房最低保障制度。 根据哈尔滨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房屋承租人,其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且货币补偿金额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的,按照住房困难家庭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哈尔滨拆迁补偿标准
一、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 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 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 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具体范围见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 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一) 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8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48元计算,煤气建设安装费每户1200元计算。 (二)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哈尔滨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与保障规定
(一)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 l、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3、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4、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5、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二) 住宅房屋拆迁保障
1、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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