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按你说的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对于不分或者少分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
1、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但需要注意,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可以多分遗产,而非必须。遗产的多分问题,必须由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才可以不均等。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却认为父母除需以退休工资及积蓄支付自身日常支出外,还需负担同住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所以,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实为“啃老”,不应多分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尽到较多赡养义务应综合被继承人的身体状况(如是否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陪护)、同住子女有无经济收入、其他子女对父母的探望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因此,尽管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住房等方面受到了“额外的照顾”,但不能就此认定其为“啃老”,除非属于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仅以老人的经济资助作为生活来源的情况。
要说继承遗产与赡养父母之间没有一点关系呢,其实也不是这样的,但不能说可以以自己不继承遗产而不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只不过,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子女更多的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的,则此时可以适当的多分得一些父母的遗产。但毕竟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这是不允许当事人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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