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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对外债权如何分割

王** 广西-玉林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10 18:54:54 434人阅读

离婚纠纷对外债权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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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纠纷对外债权如何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债务人还没有还钱,那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归一方,直接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协商不成,法官也通常会判决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款。生活当中,还有些情况是双方在婚内分别向各自的亲友都有借过钱,那就是从方便催款的便利角度,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一样,各方亲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有差额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相应的支付补偿。如果任何一方诉讼中不如实陈述债权回收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被处以少分财产的适当处罚。离婚案件中,共同债权并不多,而且不难处理,争议也少,不像共同债务那么复杂。

2020-09-10 18:56:54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纠纷对外债权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债务人还没有还钱,那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归一方,直接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协商不成,法官也通常会判决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款。生活当中,还有些情况是双方在婚内分别向各自的亲友都有借过钱,那就是从方便催款的便利角度,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一样,各方亲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有差额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相应的支付补偿。如果任何一方诉讼中不如实陈述债权回收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被处以少分财产的适当处罚。离婚案件中,共同债权并不多,而且不难处理,争议也少,不像共同债务那么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您好,关于离婚纠纷对外债权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债权,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债务人还没有还钱,那双方可以约定债权归一方,直接给另一方补偿款;如果协商不成,法官也通常会判决归一方所有,给另一方补偿款。生活当中,还有些情况是双方在婚内分别向各自的亲友都有借过钱,那就是从方便催款的便利角度,和共同债务的处理方法一样,各方亲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有差额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相应的支付补偿。如果任何一方诉讼中不如实陈述债权回收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被处以少分财产的适当处罚。离婚案件中,共同债权并不多,而且不难处理,争议也少,不像共同债务那么复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一)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二)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
  (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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