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刑法规定,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的范围,也可以将其范围界定在“财物”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从犯的量刑是什么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定性与处罚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罪从犯应当对其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 第二条 第四项明确规定:“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 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数额’,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共同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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