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前,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2、不要紧张,收集相关证据,为开庭做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实”的答辩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会听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被告的意见,对于被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3、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上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前,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2、不要紧张,收集相关证据,为开庭做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实”的答辩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会听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被告的意见,对于被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3、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上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准备好诉讼证据;审理任何案件都是以“证据”为中心,没有证据,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此,在之前收集相关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2)注意保护好家庭财产;当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前,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2、不要紧张,收集相关证据,为开庭做准备:很多当事人在接到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被告“歪曲事实”的答辩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会听信被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被告的意见,对于被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
3、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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