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公司试用期总共6个月,已经干了3个月,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我了,已给我开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符合录用条件涉及的是关于公司合同里试用期绩效考核不达标这一项,我在7月签订了一份书面形式的绩效考核的标准,并一直按照该标准执行,公司在8月又更新了新标准,但未书面通知,只微信公示,我未知晓并认可,对此我不认可,我以7月份的标准是可以达标的,请问公司以新标准说我不达标这个情况合法吗?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30天通知我辞退我的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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