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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醉驾应该怎么认定

冯** 内蒙古-赤峰 醉驾咨询 2020.09.07 19:32:06 322人阅读

非道路醉驾应该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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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显而易见,立法要求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都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对于何为“道路”,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车场醉酒驾驶行为,可考虑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在广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认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对在人数众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园、广场等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非道路醉驾如何处罚
1、非道路醉驾,如果不被认定为犯罪,也就没有处罚了。
2、非道路醉驾如果被认为是醉酒驾车的,应按如下标准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0-09-07 19:33:0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显而易见,立法要求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都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对于何为“道路”,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车场醉酒驾驶行为,可考虑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在广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认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对在人数众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园、广场等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非道路醉驾如何处罚
1、非道路醉驾,如果不被认定为犯罪,也就没有处罚了。
2、非道路醉驾如果被认为是醉酒驾车的,应按如下标准处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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