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老人有糖尿病,由于感冒在诊所输液,治疗回家不久老人开始出现休克现象,送到医院老人死亡了,医院说是药物过敏,输液致人死亡,请问湖南律师我该找谁找回公道?
您好,我分析了整个诊疗过程,输液致人死亡我给你以下几点建议:
1、进行鉴定一定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2、对于尸体解剖这种已经不能推翻的证据我们要认可它,并转变为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3、虽然没有输液记录,但是我们对于输液时间和速度的分析应当全面合理,并通过对方的证词找到其存在的纰漏,借以支持我们的观点。在司法鉴定中,我们将医院的过错归纳如下:
1.急诊检查违反法定注意义务,没有进行相应的急诊检查,漏诊了患者本身的心肺疾病;
2.违反输液的护理常规,滴速过快、液量过多,没有巡视,导致患者死亡;
3.对患者的抢救违反法定义务,及抢救措施不符合常规;
4.隐瞒了输液液体和输液记录。并据此进行了客观、合理的分析说明,最终我们的观点均得到了鉴定专家的认可,得出了“医院存在多项过错,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
您好,就输液致人死亡我给你点建议:进行医疗纠纷诉讼,律师应当有把握全局的整体感,在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上进行全面合法的分析,不应当盲目地回避一些看似不利的证据,而应当积极地应对,争取化不利为有利。
2016-12-16 18:02:27 回复
现在出现很多输液致人死亡案件,由于此案诉前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予赔偿,表面上看起来患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护,但根据2003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2004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精神,医疗纠纷案件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及医疗过错纠纷两种,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法通则》进行处理。因此我们按照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过错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并申请进行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2016-12-16 18:01:06 回复专业解答患者住院期间突然离世,家属为维护权益可采取以下措施:立即赴医院调查死因,搜集证据;若医院有过失,向医院内部投诉;必要时,向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时行动,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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