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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能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王** 广东-湛江 其他咨询 2020.09.07 09:58:19 421人阅读

为什么能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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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为什么能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采用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情况会长期存在,完全取消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现实,划拨方式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但是,并不是表明属于以上划拨范围的用地,就当然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划拨方式应当是“确属必需的”才能采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但是该权利仍是一项的财产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的规定。考虑到划拨建设用地的特殊性,有关法律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用途、转让条件和抵押等方面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也对划拨建设用地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020-09-07 10:00: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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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采用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情况会长期存在,完全取消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现实,划拨方式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但是,并不是表明属于以上划拨范围的用地,就当然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划拨方式应当是“确属必需的”才能采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但是该权利仍是一项的财产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的规定。考虑到划拨建设用地的特殊性,有关法律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用途、转让条件和抵押等方面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也对划拨建设用地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方式,是指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采用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有严格的限制。下列建设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由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等情况会长期存在,完全取消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现实,划拨方式还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但是,并不是表明属于以上划拨范围的用地,就当然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划拨方式应当是“确属必需的”才能采取。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规定,但是该权利仍是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其性质属于用益物权,适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的规定。考虑到划拨建设用地的特殊性,有关法律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用途、转让条件和抵押等方面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为了切实加强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物权法也对划拨建设用地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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