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教育义务的,需要赔偿,赔偿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生打架致重伤学校应该怎样赔偿
关于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学生的受伤情况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消防《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但不是主要责任,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一)学校的校舍、告诫或者制止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操作规程;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其他公共设施、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者管理混乱,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发现;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要求的,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场地,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更不是全部责任,伤了对方;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学校肯定是违反了第十项应该付一定责任。学生在上课期间打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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