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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诉讼前转移财产能行使撤销权吗

胡** 吉林-吉林市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9.01 17:57:50 338人阅读

债务人债权人起诉讼前转移财产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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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后,已经不具备足够资产清偿债权人债权的能力,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其财产减少,则不构成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是否导致债务人无资力。如果债务人之行为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并未达到债务人没有清偿资力的程度,即无资力状态时,则不能说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如将财产赠与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且不具有无效或可撤销的因素,如果债务人仍有一定资产清偿债务,如将价值30万的汽车故意以8万价格卖掉。
(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该行为是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不能认为债务人行为有害于债权。
(五)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这一要件依债务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
(3)债务人行为与无资力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恶意,指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就是说,债权到期后明确表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2、无偿转让财产。另一方面,债权必须在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发生之前就已经有效存在,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而对于无偿行为,而且要知道此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便构成恶意。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2、第三人的恶意,即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其无清偿资力即可,否则其无资力系由其他原因引起,则不发生撤销权。所谓因果关系。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是撤销权产生的主要条件,没有此条件也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
1、受益人均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2、财产已经或将要发生转移,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有无恶意。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并未减少其财产.
(2)受让人不仅要知道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价价转让,例如有充分对价的买卖、互易。对于第三人的恶意学术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受让人只需知道债务人是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租赁、借贷,则须债务人

2020-09-01 17:59: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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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该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这里所说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债权人撤销之诉应当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处理,每件收诉讼费50至100元,一般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费。二、其他类型的案件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最高人民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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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1 18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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