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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餐厅内消费却在餐厅内摔伤的餐厅是否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餐厅应对其经营场所内所有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保障义务。餐厅在地板湿滑的情况下未尽任何提示义务,亦未做任何处理,结果造成李女士滑到造成尾椎骨骨折,应当对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李女士主张的医疗费及误工费均应被支持。
律师解析 餐厅有责任保障他人的人身安全,如果未尽相应的义务造成他人受伤的,就算当事人没有就餐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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